第一條所定人員依第四條規定領取之退休金、退職酬勞金、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撫卹金、撫慰金、資遣給與、中途離職者之退費及其孳息,屬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
[說明]
一、茲因目前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按月提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皆屬繳付時課稅,領取時全額免稅;而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則是提繳時不計入所得課稅,領取時定額免稅,形成不同職域人員自提退休金之課稅規定不一致之情形,衍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
二、為使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與勞工每月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及私立學校職員按月自提之退撫儲金之課稅規定趨於一致,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等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草案,讓前開人員在職繳納退撫費時免稅,其領取時亦應比照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課稅方式課稅;又因前述軍公教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施行前,其按月繳付基金費用仍被課稅,爰修正本條文為:屬於中華民國○年○月○日(軍公教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施行前一日)前繳付基金費用年資所計得部分,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