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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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依監察院組織法第八條之規定制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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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劃全國為十七監察區,設監察委員行署,其區劃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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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由監察委員三人主持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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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設行署委員會議,議決有關行署各事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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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設秘書室、總務科、調查科。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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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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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務科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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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科職掌如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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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秘書一人,科長二人,調查專員二人至四人,均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調查員二人至四人,助理員四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二人。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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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置會計員、統計員及人事管理員各一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依法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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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行署委員會議規則及辦事細則,由監察院會議定之。 法條歷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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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