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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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下列各司、處、室: 一、礦業司。 二、商業司。 三、總務司。 四、國際合作處。 五、投資業務處。 六、技術處。 七、秘書室。 |
經濟部設左列各司、處、室: 一、礦業司。 二、商業司。 三、水利司。 四、總務司。 五、國際合作處。 六、投資業務處。 七、技術處。 八、秘書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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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將現行經濟部水利司及水資會合併改設「水資源局」,以掌理全國水資源法規、制度及政策之擬訂及推動等事項,爰刪除本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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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智慧財產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經濟部設中央標準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為執行行政院「全面貫徹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綱領」,於經濟部下設智慧財產局。
二、鑑於我國人對智慧財產權之認識與尊重尚嫌不足,侵權事項迭有發生,甚至影響我國在國際間之形象,因此成立專責機構,以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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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經濟部設商品檢驗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為期標準、檢驗一元化,以利管理,爰將「中央標準局」所掌度量衡、標準業務納入商品檢驗局,成立「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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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水資源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經濟部設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鑑於社會經濟持續發展,人民生活水準提高,社會大眾對水資源需求增加。有關水資源之開發與利用,需全盤規劃與協調,並加強管理。乃將現行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與水利司合併改設「水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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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經貿人員訓練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經濟部原依職權設立之「專業人員研究中心」與「經建行政人員訓練班」,調整改制成立「經貿人員訓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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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水利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水利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關於水利建設之規劃、管理、興辦、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三、關於江、河、湖、泊之整治、疏濬、管理及養護事項。 四、關於水道、水文之查勘、測記及水工、土工試驗、研究事項。 五、關於水庫安全與集水區治理、保護及有關協調事項。 六、關於國際水利組織之聯繫及水利技術合作事項。 七、關於水權之登記、監督、處理事項。 八、關於水利技術人員之登記、管理事項。 九、關於水利團體之指導、監督事項。 十、關於其他水利行政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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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為配合水資源局之成立,刪除水利司原職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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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經濟部置政務次長一人,職位比照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位均列第十四職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 |
[說明]
配合新人事制度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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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七人至九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三人,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三人,副處長三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十七人至三十一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五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人至五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七十人至八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二人至三十四人,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七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一人,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經濟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八人至十人,技監二人至四人,司長四人,處長三人,專門委員四十一人至四十七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四人,副處長三人,職位均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十三人至二十一人,視察四人至八人,技正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編審十一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十人,視察四人,技正十九人,編審八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組長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專員五十七人至七十三人,稽核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五人至三十七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組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八人,科員四十九人至七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四或第五職等,其中組員十四人,科員二十四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四十五人至五十五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五十一人至六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一、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各職務列等。
二、配合水利司組織之調整,副司長減列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技正」減列二人,以符體制。 三、減列參事一名,改置為政風處處長。 四、為簡化職稱,將編審職稱與員額刪除,調整改置為相當職等之專門委員二名與專員十三名。 五、為符一般行政機關體制,將組長職稱與員額刪除,調整改置為科長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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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經濟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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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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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會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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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職務列等。
二、將原會計處及統計處之職掌與編制,予以分條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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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統計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新人事制度修正職務列等。 三、將原會計處及統計處之職掌與編制,予以分條訂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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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
[說明]
一、本條係新增。
二、配合「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之規定予以設置。 三、政風處處長由參事一名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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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二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說明]
配合新人事制度之有關規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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