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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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 經濟部設農業局,掌理農、林、漁、牧、糧食政策、法規之擬訂及規劃、管理、統籌、協調與發展等事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現行組織法規定該部設農業局,因業務移轉新成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局予以裁併,修正刪除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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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置副會計長及副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經濟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及統計長各一人,職位均列等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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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主計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央各機關會計處、統計處得設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爰予修正增置副會計長、副統計長各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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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商業行政、農業行政、田糧行政、林業行政、漁業行政、獸醫、礦業行政、地質、水利行政、水利工程、法制、圖書管理、民防、公共關係、出納、文書、一般行政管理、事務管理、會計、統計、人事行政、職位分類技術、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說明]
該部職位選用職系,因農業業務改隸後其適用農業之職系已無需要,爰予修正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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