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19820112-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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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財政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經濟部為管理、監督證券發行及證券交易,設證券管理委員會。
[說明]
為配合證券管理委員會之改隸,將現行條文中「經濟部」修正為「財政部」。

第五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由經濟部商業司司長、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說明]
為配合財政部組織法之修正,將「財政部錢幣司司長」修正為「財政部金融司司長」。

第九條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本會議事規則、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說明]
將現行條文中「呈請經濟部」一語修正為「報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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