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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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與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管理、監督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
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二、證券上市之核定及買賣管理、監督事項。 三、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之核定及管理、監督事項。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核准及管理、監督事項。 五、證券商之特許及管理、監督事項。 六、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指導與監督事項。 七、證券交易所之特許或許可及管理、監督事項。 八、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之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之管理、監督事項。 九、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之管理及財務、業務之檢查、監督事項。 十、融資、融券業務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一、證券之調查、統計、分析及資訊電子作業事項。 十二、證券管理之研究、發展、考核事項。 十三、證券管理法規之擬議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證券之管理事項。 本會對於前項各款有關審核、檢查、調查等工作之全部或一部,得委託其他單位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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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第四款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規定修正。
二、第五款配合證券交易法規定將特許改為許可。 三、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三十七條會計師之管理,增列第十四款。原第十四款遞改為第十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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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六組及稽核室、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 本會設四組及稽核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各組並得分科辦事。 | |
[說明]
為應上市公司及增資案件急速增加,會計師業務監督加重,開放證券商設立,其管理監督業務急速增加,及證券法規擬議、違法爭議處理之需要,將原組織架構及功能職掌重行劃分,修正為設置六組,並增設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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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委員一人或二人,襄理會務,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並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二人或三人專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人士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主席。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襄理會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並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專任,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餘由財政部金融司司長、經濟部商業司司長、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處長及其他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以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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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職等依現行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
二、修正副主任委員為一人或二人。 三、委員修正為九人至十一人,專任委員修正為二人至三人,以涵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並加強委員會議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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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主任二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副組長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稽核三十三人至四十五人,秘書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七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三十二人至三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一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 本會置主住秘書一人,組長四人,主任一人,專門委員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四人,職位列第七至第十一職等;稽核十二人至十八人,秘書二人或三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稽核二人至四人,秘書一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人至十六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八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八人至十二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九人至十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 |
[說明]
一、配合業務成長及增設組室業務需要、調整員額。
二、本會掌理事項中,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發行有價證券之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及其他證券服務事業之管理、監督等工作,均以稽核、專員及薦任科員最為需要,故員額配置所佔比例較一般機關為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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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充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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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現行職務列等表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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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八或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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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配合現行職務列等表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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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商業行政、稽核、金融、法制、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 |
[說明]
配合新人事制度之實施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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