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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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熱心公益,促進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 | 律師應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或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前項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之種類、最低時數、方式、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徵詢法務部及各地方律師公會意見後訂定之,並報法務部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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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現行條文強制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嚴重干預職業執行自由。雖律師之使命為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並應維護社會公義及改善法律制度,然強迫律師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制定最低參與時數及相關罰則,顯然已對律師執行業務之自由造成過大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強制律師應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改為宣示律師應協助公益活動之發展與推行,並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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