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801226-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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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 少年輔育院,由司法行政部或由司法行政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司法行政部指導監督。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第三十九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第四十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第四十四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教育部定之。
[說明]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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