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19790323-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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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少年輔育院置技師四人至八人,薦派或聘任;技術員二人至八人,委任或委派;調查員四人至八人,心理測驗員及智力測驗員各一人或二人,均薦派或聘任;醫師二人至五人,聘任,其中一人兼任保健組組長,藥劑師一人,聘任;護士二人至五人,委任或委派;組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或委派,分配各組辦事。
[說明]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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