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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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身心障礙或喪生之虞。 三、罹急性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
學生入院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令其入院,並敘明理由,請由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醫院,或交其父母或監護人,或交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者。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殘廢或喪生之虞者。 三、罹急性傳染病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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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將「殘廢」修正為「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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