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林俊憲-第七十三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瀏覽版本全文
現行內容 前內容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之一,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