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新增。
二、目前台灣使用電力驅動之代步工具越來越多,其中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更是呈現快速增長之趨勢,但其被列為「慢車類」,規範與限制相較於機車明顯寬鬆許多,進而衍生出許多交通問題。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數量漸增,交通事故頻傳,在2015年的車禍件數為1,067件,造成4死、1,526傷;2016年為1,166件,導致6死、1,658傷;2017年為1,508件,造成3死、2163傷,顯見逐年上升之跡象。
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騎乘電動自行車應配戴安全帽,但現行只有規定卻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安全,實有比照機車之規範,予以強制之必要。
五、惟電動自行車屬於慢車,時速不得高於25公里,且配戴安全帽之規定與機車有所不同,考量比例原則,應與機車之罰則有所差異。
六、爰增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三條之一,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配戴安全帽,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