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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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前項慢車為電動自行車者,處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 |
[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目前我國電動自行車的數量日益漸多,每年的銷售數量及使用族群持續增加。然現行電動自行車被列在本條例之「慢車」章節,可以行駛在一般道路或人行道上。又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違法改裝後,時速可高達六十公里,已逾本條例第六十九條所規定之時速二十五公里,嚴重危及用路人生命安全。對此現行本條僅處以新台幣一百八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三、有鑑於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要驅動方式,與傳統自行車人力方式不同,爰此新增第二項將電動自行車未經核准,擅自增、減、變更相關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反光裝置或原有規格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之罰鍰提高,並責令限期安裝、改正及覆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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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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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一十五條之二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應配戴安全帽,惟無相關罰則,為保障駕駛人之人身安全,實有比照機車配戴安全帽之強制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