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林奕華-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四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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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生活補助費人員及其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審核程序、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刪除)
[說明]
一、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已明訂,為增加募兵誘因,並鼓勵優秀之國軍官兵長留久用,提升國防戰力,對於長期從事軍旅工作之軍人,宜基於「全人生」規劃,由國家提供渠等家屬妥適照顧,以慰渠等長期為國犧牲奉獻之辛勞。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失效,原條例第五條所提供榮眷水電半價補助部分,亦同時失效,致使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之福利措施受到影響,特於第二十四條新增本條文。

三、退除役軍人家屬住宅自用生活所需之水電補助事項屬現行執行之福利措施,極具有宣示性效果。然,相關福利措施僅限於家屬,若家屬先於退除役軍人離世,則相關補助亦同時停止,失去由國家照顧退除役官兵之立法本意,顯不合理。故本條例略為修正原「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五條之規定,將退除役官兵本人納入水電補助範圍。

四、本條退除役軍人之「家屬」仍依「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第二條條文規定之範圍,僅增加保障退除役軍人本人之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十四條,自中華民國○年○月○日施行。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三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一、公布施行日期。

二、配合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將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為免修法後重複立法之問題,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日出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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