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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 中央研究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研究人員、教授,從事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不在此限。 第一項薪資級距由勞動部定之。 第一項新增之「高階工作」由勞動部參考當年度物價指數、平均薪資中位數、行業平均薪資定之,每年最少調整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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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目前之求職市場,求職勞工須先主動提供相關之履歷介紹,再由雇主挑選,即雇主擁有資訊不對稱(information asymmetry)之優越地位。 三、現今許多求職訊息,工資多採「薪資面議」,求職者在面試時往往因經驗較為不足或客氣不敢開口爭取心目中理想的薪資,資方則是經驗老到,相形之下求職者相對弱勢。 四、故為降低社會成本,促進階級流動,並避免求職經驗不足者遭剝削,進而降低社會成本與降低人才外移,爰增訂雇主應先主動公告工資之具體範圍數額,以保障勞工之權益。 五、雖民間企業薪資政策在聘雇勞工時早有定見,惟考量每一行業類別特殊性、差異性與部分極為優異勞工起薪可能尚有調幅,為避免齊頭式平等反造成不公之現象,特由勞動部取得社會共識後,訂立一般工作招募勞工時之「薪資級距」。 六、我國教育單位獲國科會、科技部與其他部會,均有研究助理一職,於招聘過程中往往直接公告「薪資比照國科會助理」、「薪資比照科技部學士級」助理云云,因薪資為定數亦廣為人悉,故將此類聘雇說明排除,第二項專題研究計畫之助理人員含專任與兼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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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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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新增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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