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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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宜民-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五條之一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
中央研究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研究人員、教授,從事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不在此限。
第一項薪資級距由勞動部定之。
第一項新增之「高階工作」由勞動部參考當年度物價指數、平均薪資中位數、行業平均薪資定之,每年最少調整一次。

說明 法條歷程

第六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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