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號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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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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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條之一、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說明 法條歷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