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時代力量黨團-第三條及第五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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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應本於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因故出缺時,由立法委員補選產生,其選舉辦法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說明]
一、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責任政治,爰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應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為維持國會自主及落實國會自律,並確保國會議長中立原則,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

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對於國會議事運作實屬重要,然現行條文對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如何補選,無相關規定,爰補充之。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錄音綠影,應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但秘密會議不在此限。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說明]
一、明定立法院會議不得禁止採訪與旁聽之原則。

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爰針對本院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

三、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對其使用不應予以限制,且立法院應主動於其所設網站公開之,若日後設立國會頻道或有新興媒體技術時,亦應一併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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