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

李昆澤-第三條及第五條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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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

二、明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選舉改採記名投票。

三、明訂立法院院長、正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兼任黨職,以確保議事中立公平原則之實踐。

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並透過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轉播。影像之拍攝應實際呈現會議全貌。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
[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現行立法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的實況轉播係規範於「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使用及管理要點」等,轉播畫面並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唯實務上審查法案或預算時,多半在台下進行討論,轉播畫面因而呈現「藍畫面」、「有聲無人」的狀況,為了貫徹議事公開原則,除將相關規定入法外,並明訂會議轉播應以呈現會議全貌為原則,以利外界監督及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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