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

19670718-三讀版本法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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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竊盜犯、贓物犯免除其刑,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具有左列情形而情節輕微者,以保護管束代之:
一、未曾受刑之宣告。
二、未曾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不起訴處分。
三、未曾受保安處分之宣告。
前項但書,檢察官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竊盜犯、贓物犯免除其刑,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具有左列情形而情節輕微者,以保護管束代之:
一、未曾受刑之宣告。
二、未曾受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不起訴處分。
三、未曾受保安處分之宣告。
前項但書,檢察官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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