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