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810106-第二十二條修法歷程

bill-10905070702001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1105050701004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1105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1110030702005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1110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所定應明定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20210313404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202103145690000 刪除

說明
本條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bill-20210314545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職系選用及人員任用資格非基準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瀏覽版本全文

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民政、戶政、兵役行政、社會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地政、測量、地圖繪製、一般化學工程、電力工程、探礦工程、土木工程、法制、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瀏覽版本全文

19870630-三讀 修正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

說明
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予以修正。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