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行政管理、一般民政、戶政、兵役行政、社會行政、合作行政、勞工行政、地政、測量、地圖繪製、一般化學工程、電力工程、探礦工程、土木工程、法制、文書、事務管理、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前項各職稱人員列有官等職等者,均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