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位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規定員額內派充之。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