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810106-第五條修法歷程

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執行警察任務;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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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5070702001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役政署:全國役政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役男與其家屬權益之保障、規劃及執行;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四、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五、營建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專業技師管理、都市基礎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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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050701004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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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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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030702005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都會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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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海岸與濕地管理、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役政署:兵役及替代役行政事務之規劃、推動、管理、督導及查核。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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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40400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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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6900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警察人員培育及人權法治教育;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消防人員權益提升;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居住權益推動、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說明
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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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450000 修正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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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由現行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六條及第八條之四合併修正,規定本部依職掌所設次級機關之名稱及其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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