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810106-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905070702001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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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050701004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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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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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030702005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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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200702007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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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40400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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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6900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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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450000 修正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依基準法第七條第七款,僅規範本部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其餘人員職稱、官職等及員額,依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另以編制表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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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七人,專門委員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七人,職位列第九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二人至十八人,技正二十二人至三十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六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五十四人至六十人,編審十二人至十八人,專員三十四人至五十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技士二十六人至三十四人,科員五十六人至七十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二十四人,科員四十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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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30-三讀 修正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技正十八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八人至五十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十人至十六人,專員三十人至四十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科員五十人至六十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十九人,科員三十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配合勞工司現有員額將移撥至行政院勞工署,減少法定員額三十三人。
二、有關職務列等部分,係配合新制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予以修正。
三、調整主任秘書、參事、技監、副司長、科員職稱之職務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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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1-三讀 修正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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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08-三讀 修正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至八人,技監一人或二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八人至十四人,技正十八人至二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四人,技正四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四人至五十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二十八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人至二十八人,科員四十八人至六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修正,爰修正本條,將其相關員額予以減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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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4-三讀 修正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說明
一、為配合辦理新增之國民年金及其監理業務,擬增加參事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科長三人、視察八人(其中一人得列簡任)、專員十七人及科員二十人,合計五十人。
二、另配合「職務歸系辦法」之規定及業務需要,減列原歸行政職系之技監二人、技正十人及技士八人,改置為相當職務列等之參事二人、視察十人、科員八人之行政性職稱。其中視察得列簡任者增加二人,相對減列技正得列簡任者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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