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19810106-第四條修法歷程

19810106-三讀 全文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勞工司。
六、地政司。
七、總務司。
八、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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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0630-三讀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役政司。
四、社會司。
五、地政司。
六、總務司。
七、秘書室。

說明
一、為配合「行政院勞工署」之成立,將現行第五款「勞工司」刪除。
二、原條文第六、七、八款改列為第五、六、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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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11-三讀 修正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民政司。
二、戶政司。
三、社會司。
四、地政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說明
配合替代役實施條例,調整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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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905070702001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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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050701004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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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05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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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030702005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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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1110200702007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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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3404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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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690000 刪除

說明
本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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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202103145450000 刪除

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依基準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且非同法第七條之應定明事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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