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20021210-第八條修法歷程

bill-1060518070281100 修正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之傷障,為因病或意外傷障。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第二項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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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809070100200 修正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傷殘」修正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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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0-三讀 全文修正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之傷殘,為因病或意外傷殘。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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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三讀 修正

軍人服現役期間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患病死亡者,為因病死亡;於營區外非因前條第一項情形遭遇意外事故死亡者,為意外死亡。
前項原因所致身心障礙,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
軍人服現役期間自殺致死亡者,以因病死亡辦理撫卹。但因犯罪自殺者,不予撫卹。

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因病或意外傷殘」修正為「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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