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卹條例

20021210-第十九條修法歷程

bill-1060518070281100 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障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成障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傷障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傷障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說明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法規使用「殘」字獲認為「不當」與「歧視性」意涵之文字,爰修正第一項之文字,俾維權益並符國際潮流。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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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70809070100200 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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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0-三讀 全文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傷殘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成殘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傷殘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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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3-三讀 修正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國防部傷亡通報令記載之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依本條例規定發給之第一次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自事發次月起,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後年撫金及身心障礙撫卹金以每年一月起,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死亡撫卹者,其撫卹給與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給與發給之。

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心障礙」;「成殘」修正為「致身心障礙」,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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