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其辦法由全國律師公會定之。 前項辦法應規定參與公益之範圍、時數、方式、折抵、豁免及律師違反之處置。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指定之職務。
律師應主動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務。 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