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21022-第五十三條修法歷程

19921022-三讀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瀏覽版本全文

19980528-三讀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說明
一、第一項不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生效日期施行本法修正條文,爰於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瀏覽版本全文

20100105-三讀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之一至第四十七條之十四、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修正第二項。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五十三條移列本條,並刪除第二項。
瀏覽版本全文

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係全文修正,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瀏覽版本全文
本頁使用 AP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