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公會章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長、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任期、選舉罷免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辦法。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及費用。
六、律師倫理之遵循事項及方法。
七、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八、法律扶助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實施事項。
九、律師在職進修之事項。
十、律師之保險及福利有關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及會員個人資料編制發送事項。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四、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全國律師公會之章程並得記載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協助及經費挹注之方式。
全國律師公會應就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九款設立專門委員會。地方律師公會亦得設立之。
律師公會章程應規定左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選舉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議規則。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
六、律師承辦事件之酬金標準。
七、律師風紀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平民法律扶助之實施辦法。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律師公會章程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長、理事、監事、候補理、監事之名額、任期、選舉罷免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會員大會及理、監事。
四、會員之入會、退會辦法。
五、會員應納之會費及費用。
六、律師倫理之遵循事項及方法。
七、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八、法律扶助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實施事項。
九、律師在職進修之事項。
十、律師之保險及福利有關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及會員個人資料編制發送事項。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
十四、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全國律師公會之章程並得記載對於各地方律師公會之會務協助及經費挹注之方式。
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所在地。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選舉罷免方法及其職務、權限。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職掌。
四、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監事會議規則。
五、會員之入會、退會。
六、會員應納之會費及每年挹注地方律師公會經費之比例。
七、律師倫理之維持方法。
八、開會及會議事項之通知方法。
九、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務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之實施事項。
十、律師在職進修事項。
十一、律師福利事項。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