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80528-第二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80528-三讀 增訂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中華民國律師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律師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規定得聘僱外國人,爰於本條文中亦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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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司法院會同勞動部定之,並徵詢全國律師公會之意見。

說明
一、條次變更,原第二十條之一移列本條。

二、配合本法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變更及全國律師公會之組織調整,並考量國家組織再造,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爰修正律師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之訂定,由司法院會同勞動部定之,並徵詢全國律師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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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律師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助理或顧問性質之工作;其許可及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勞動部定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政府組織改造,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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