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80528-第五十條之一修法歷程

19980528-三讀 增訂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刑法第三百十六條明定律師不得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外國法事務律師亦應負有此項守密義務,如違反者自應受處罰,以確保當事人權益,惟刑法上律師概念並不包括外國法事務律師,故設本條規定以明文規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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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條次變更,原第五十條之一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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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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