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稱及原資格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除受僱用外,應於執行業務所在地設事務所,並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
外國法事務律師於執行職務時,應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稱及原資格國之國名。 外國法事務律師執行職務,除受僱用外,應設事務所,並應表明其為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