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法

19980528-第四十七條之八修法歷程

19980528-三讀 增訂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外國法事務律師有遵守我國法令及律師倫理規範之義務,以規範其執業,如有違反,依本法第四十七條之十二之規定,應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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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000 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說明
一、條次變更,原第四十七條之八移列本條,內容未修正。

二、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公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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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1050707070201500 修正

外國法事務律師應遵守中華民國法令、律師倫理規範及律師公會章程。

說明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規定之律師公會章程,包括全國律師聯合會及其加入之地方律師公會之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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