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其事務所所在地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該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外國律師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向其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申請入會;其入會程序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未依前項規定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之名稱。
外國律師應於許可後六個月內申請入會;入會程序準用第十四條至第十九條規定。 未依前項規定加入律師公會者,不得使用外國法事務律師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