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者。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者。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四十七條之四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撤銷者。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者。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者。
六、違反第四十七條之十者。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九十四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六、違反第一百條。
外國法事務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執業之許可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喪失外國律師資格。
二、申請許可有虛偽或不實。
三、受許可者死亡、有第一百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或自行申請廢止。
四、業務或財產狀況顯著惡化,有致委任人損害之虞。
五、受許可後六個月內未向事務所所在地之律師公會申請入會。
六、違反第一百二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