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

19601111-第六條修法歷程

bill-1080322070200500 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憲法並未明定考試院之掌理事項包含公務人員之培訓,爰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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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1111-三讀 全文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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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614-三讀 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四條之規定,公務人員保障係考試院掌理事項。為因應公務人員權利意識日漸抬頭之時勢發展需求,也為求健全文官制度與樹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化目標,以期政黨政治健全運作,乃於原考選、銓敘兩部之外,另增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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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三讀 修正

考試院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說明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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