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bill-10911160702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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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受益人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其請領撫卹金及行使撫卹權利,應由法定代理人或依法設置之監護人辦理,至撫卹受益人成年或撤銷監護宣告時為止。
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為配合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將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十八歲,爰刪除現行第二項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之規定,以達法律體系之一致性。
二、考量於本次條例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已取得其行為能力,爰增訂過渡規定,以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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