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活絡台股量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雖已於103年1月6日開放現股當沖交易,並大幅開放現股當沖交易標的範圍,惟市場交易動能仍未能大幅提升,當沖交易成交金額僅占大盤成交值10%左右,與國外市場(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市場45%)相比差距甚大。究其原因,係因我國投資人買賣股票所繳納證券交易稅3‰,而美、日未課徵證券交易稅,因證交稅負擔過重,造成當沖交易成本太高,嚴重妨礙現股當沖意願,無法有效提高市場週轉率。
二、為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增訂第二項,有關股票當沖交易課稅方式:
(一)本條所稱當日沖銷交易,係指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第一條第一項所訂:「委託人與證券商約定就其同一受託買賣帳戶於同一營業日,對主管機關指定之上市(櫃)有價證券,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按買賣沖銷後差價辦理款項交割。」
(二)因當日沖銷交易部分,於當日進行一買一賣行為,其有價證券所有權並未實質取得有價證券再予賣出,故就當日沖銷交易部分免徵,僅究當沖交易券差部分課徵證交稅較為合理,且由於投資人交易成本降低,獲利空間加大,可提高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意願,提高股市週轉率,亦可帶動其他市場參與者交易意願,將可有效增加台股成交量,提升台股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