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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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銘宗-第二條版本全文

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二條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但股票當日沖銷交易者,不在此限: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出賣股票人當日沖銷交易,委託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股票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普通交割買賣者,免徵證券交易稅。

說明 法條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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