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當沖降稅政策已實施五個月,當沖占集中市場日交易量已達19.07%,高於預估的15%;上櫃部分也已拉高到27.55%,同樣高於預估的22.5%。考量其他國家當沖交易量比重,美國高頻交易占48.5%、日本約占45%、香港約占20%等相比我國仍有進步空間。爰建議延長實施期間,由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止(原實施從106年4月28日至107年4月27日),修正再延長五年,鼓勵多元交易工具發展,以提升資本市場動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