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一、當沖證交稅在106年4月底開始實施後占大盤總成交比重逐月增加,到107年平均佔比約為25%,足證當沖交易可以為股市增加量能。
二、根據財政部意見版本指出,由於現行的當沖降稅法令效力將於4月底到期,當沖降稅將延長並修正版本,內容包括延長法案效力3年,以及擴大適用範圍納入自營商等,既然要一次延長3年,不如直接廢除時限,減少政策不確定性。
三、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
四、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爰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取消當沖證交稅減半時效,以持續活絡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