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說明]
一、當沖證交稅在106年四月底開始實施後占大盤總成交比重逐月增加,到九月分更增加到22.46%,凸顯當沖交易對增絡股市的重要性。
二、金管會顧立雄主委亦表示,當沖降稅幾個月來的確發揮活絡市場的效果,但僅一年的時間「過於不穩定」,不利吸引投資,尤其是外資目前參與當沖交易仍不高,若當沖降稅時間能延長,應可增加投資人參與市場的意願。
三、為刺激我國股市活絡,增加投資人及外資意願,本席提案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加長當沖證交稅減半時間,以持續活絡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