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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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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廖萬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版本全文
三讀歷程
柯志恩-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時代力量黨團-第八條
張廖萬堅-第四條
陳宜民-部分條文
張廖萬堅-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
陳學聖-第九條
張廖萬堅-第十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
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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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對照表
條號
內容
第二十四條之一
bill-1061005070200900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聘任學校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其通報期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本法內增訂報備之義務。自願離職毋須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賦予各該校報備義務,使教育主管機關掌握學校聘任教師之概況,亦對私校教師任職之權益提高保障。
三、有鑑於部分私立學校以教師自願離職為由規避資遣費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又私立學校各學制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不盡相同。於此授權教育部擬定相關辦法,對於報備程序、報備期間做成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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