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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聘任學校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其通報期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於本法內增訂報備之義務。自願離職毋須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賦予各該校報備義務,使教育主管機關掌握學校聘任教師之概況,亦對私校教師任職之權益提高保障。 三、有鑑於部分私立學校以教師自願離職為由規避資遣費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之程序,又私立學校各學制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不盡相同。於此授權教育部擬定相關辦法,對於報備程序、報備期間做成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