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客貨兩用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汽車附載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客車經營業者如其提供服務之路線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者,應依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置備安全椅設備供消費者租用,並向其為必要之說明或協助。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參現行道路安全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可知,除客車之外,尚有客貨兩用車可作為營業用途,而現行法本條第一項規定僅以營業用大客車為規定,應有立法疏漏,爰參照道路安全規則修正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之規定。
二、現行本法第三項規定,小型車附載幼童時應安置安全座椅,然並未就幼童及安全座椅設有規範,爰參現行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修正本法第三項規定,以提升法律明確性。
三、另為考量安全座椅之備置成本且酌參客運業者提供運送服務時,於平面道路發生因車禍事故而致乘客拋飛車外之意外機率,遠低於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之情形,為避免對客運經營業者課予過苛之義務,有關客運業者備置安全座椅之義務,擬以其當次提供服務之路線有行經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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