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及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違反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說明
法條歷程
[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
二、根據交通部之調查,國道車禍之死亡案件逾百分之六十五與乘客未繫妥安全帶有關,又根據日本之研究,汽車交通事故時乘客未繫安全帶之死亡率為繫安全帶之十四點三倍。另有國外研究顯示,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在交通事故中之存活率為未繫妥安全帶之二倍,車輛後排乘客者未繫安全帶之事故死亡率為繫安全帶者之三倍,顯示乘車繫妥安全帶之重要性。故落實使用安全帶可降低乘員之傷亡率。且大客車及大客車等大型車輛因大量乘載人員及具道路駕駛高風險性,更應納入強制乘客繫安全帶之規定,以填補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之漏洞。
三、爰增訂「汽車行駛於山區道路,或大客車及大貨車四歲以上之乘客應繫安全帶」之強制規定,以有效降低車禍發生時因未繫安全帶導致之重大人員傷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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