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在議學規範中,對於人選的表決,係採取無記名投票;對事務的表決,係採取記名投票之基本原則。不記名投票的主要用意在於確保投票人個人自由意志的貫徹,不受他人影響;以秘密方式進行,可以讓投票者不必顧慮各種威脅利誘及情面干擾。記名投票則是表決公開,投票者必須對外界的期待與要求加以回應,並為其投票決定擔負起政治責任。
二、民意代表由政黨提名,經人民以選舉方式委託監督政府,記名投票有其正當性。如前所述,選民與政黨、傳播媒體等可以經由公開的表決結果,評斷議員的政治表現,並在未來的選舉予以裁判。換言之,國會議員在議場中的各種表現,基本上應無秘密可言,贊成或反對都應該載於紀錄,以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三、準此,為配合憲法第六十六條修正草案,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條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應採記名投票予以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