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立法院應設置「國會頻道」,以即時公開轉播議事。
三、第二項,國會頻道之規劃、開發建置及維運管理等事項,由立法院秘書處統籌辦理。
四、為消除現遭質疑有礙議事完整公開之議事轉播「藍畫面」情事,爰增訂第三項,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路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議事轉播,就影像之拍攝,應以會議主席、取得發言權或會議室全景畫面為主,實際呈現會議全貌;即於議事轉播之影像拍攝,亦應呈現會議室全景畫面,以呈現會議進行中包括宣讀條文、提案或協商時過程之實際全貌。
五、另,為確保身心障礙者近用資訊之權利(access
to
information),立法院應於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中,以口語、手語、字幕、無障礙多媒體及其他輔助傳播方式,及時提供不同類別之身心障礙者,以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條及第21條a、b款之意旨。
六、立法院國會頻道及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所提供之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等無障礙資訊服務,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手語翻譯員應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同步聽打員應接受相關課程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