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
---|---|---|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一○、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經濟部。 八、交通部。 九、蒙藏委員會。 十、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說明]
一、本條僅將第一項第六款「司法行政部」修正為「法務部」其餘各款及第二項均不修正。
二、審檢分隸後之司法行政部除仍須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等之行政事務外,尚須主管本院之法律事務,就其業務之範圍宜改稱為法務部,爰修正本條第一項第六款如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