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內容 | 前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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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 |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 |
行政院設左列各部及各委員會。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司法行政部。 七、農林部。 八、工商部。 九、交通部。 十、社會部。 十一、水利部。 十二、地政部。 十三、衛生部。 十四、糧食部。 十五、資源委員會。 十六、蒙藏委員會。 十七、僑務委員會。 各部及各委員會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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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均為政務委員。 行政院置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五人至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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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主計處及新聞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 |
行政院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設、裁併各部、各委員會,或其他所屬機關。 | |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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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備詢。 | |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副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事務。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應列席行政院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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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設秘書處,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項。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項。 三、關於文書分配、撰擬及編製事項。 四、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五、關於出納、庶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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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置秘書十六人至二十人,其中十人簡任,餘荐任;科長十五人至二十人,荐任;科員五十人至八十人,委任,其中二十人至三十人,得為荐任;書記官三十人至四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 |
行政院置參事八人至十二人,簡任,其職掌如左: 一、關於撰擬法案、命令事項。 二、關於審核行政法規事項。 三、關於審核所屬機關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事項。 四、關於調查事項。 五、關於設計及編譯等事項。 為輔助參事辦理前項各款事項,置編審十人至二十人,荐任;書記官十人至二十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十五人至二十五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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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處理訴願案件,設訴願審議委員會,其委員由院長指派院內簡任人員兼任之。 | |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各種委員會。 | |
行政院設會計處、統計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規定,分別辦理歲計會計統計及人事事項。 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四人,荐任,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委任,書記官十五人至二十五人,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統計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三人至五人,助理員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員八人至十一人,助理員三人至六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一人至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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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議規則及處務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 |
本法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